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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南 加 州 校 友 會 會 章
   
 


一 名稱: 中文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南加州校友會

  英文  National Taiwan Oce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

of Southern California   (NTOUAASC)

二 宗旨: 聯絡校友感情, 促進母校聯繫, 共謀校友福利.

三 會員: 凡母校歷屆畢業或肄業同學以及教學師長, 贊同本會會章者, 均得為本會會員.

四 組織: 1. 會員大會為最高機構,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一至十九人, 連同上兩屆會長為當然理事組織理事會.

        2. 會長由上屆副會長接任, 副會長設一人由理事互選, 會長與副會長任期一年

        3. 本會理事會下設總幹事, 財務, 法律顧問各一人, 由會長聘請, 如因活動需要得設招集人, 由會長遴選.

五 職權: 1. 大會職權: 通過及修正會章, 選舉及罷免理事, 決定大會重大事項,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年會一次,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.

        2. 理事會職權: 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, 大會休會期間代表大會議決並推行會務, 選舉及罷免正副會長, 決定會費.

        3. 會長職權: 對外代表本會, 對內執行會務, 向大會及理事負責.

        4. 副會長職權: 平時協助會長處理會務, 會長因故缺席時, 代理會長.

        5. 總幹事, 財務, 法律顧問職權: 執行會務有關事項, 向會長負責.

六 會員權利和義務: 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,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各項服務, 出席大會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利, 會員並有按時繳納會費及贊助本會會務之義務.

七 附則: 1. 本會選舉及各項決議事項, 均以會員投票數之多數票通過,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則須超過理事三分之二票數通過.

        2. 理事因故出缺時, 由候選人淂票次多者遞補之, 不再另行補選.

        3. 理事任期自三月一日至二月底止.